卖房后楼价飞涨——亏了原房主反悔——不准 王女士在杭州市上塘路东方豪园有一套面积90.37平方米的房子。今年7月,在与买家丁女士夫妇商谈后,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王女士同意以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女士夫妇。合同约定:丁女士夫妇首付房款26万元,其余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王女士在收到首付款后3天内,交付房屋。拿到房屋钥匙后,丁女士就把房门的锁给换了,
开始准备装修。
但就在双方签订合同没几个月,房价迅速上涨。王女士开始后悔当初卖得太急了,现在卖至少可以多赚20万元。王女士想,反正还没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向丁女士提出,房子不卖了,自己愿意返还首付款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5万元,同时让丁女士停止装修,但遭到了丁女士的拒绝。
协商无果后,8月8日,王女士找了一家开锁公司,私自跑到丁女士家把房门撬开,还调换了锁芯。
丁女士发现后,立即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下城区分局认为王女士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于8月17日对王女士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丁女士不服该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下城区分局原先的不予处罚决定,责令下城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随后,王女士又到上城区法院对杭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她认为,与丁女士之间的纠纷是因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是民事纠纷,不是侵犯财产权利,自己调换锁芯是为了防止丁女士继续装修,是自力救济,因此,杭州市公安局介入经济纠纷并过早定性是不恰当的。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有权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
王女士委托专业开锁公司调换锁芯,使丁女士无法再使用房门。王女士实施这一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使该门丧失了原来的使用价值,故杭州市公安局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维持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今日早报》)
(来源:湛江日报稿 发布时间: 2007-12-27 09:54) |